《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2月发布。指南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推进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工作,增强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编制。
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污染源防渗的原则、工作内容、流程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已建成的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源的防渗工作,其他污染源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放射性核素的开采、加工场地及核废料贮存场地的防渗工作。
编制遵循三项指导原则:规范性原则(提出程序化、系统化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规范已建成地下水污染源防渗的工程设计、施工、有效性评估及长期监测等工作);可行性原则(充分考虑重点污染源的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敏感性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防渗工程设计方案);经济性原则(综合考虑已建项目现状及对地下水环境的污染风险,在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的情况下,通过重点区域或部位的防渗改造,防范地下水环境风险,落实以防为主的地下水环境保护要求)。
工作内容包括四项:重点污染源判定、防渗需求分析、防渗工程设计与施工、防渗工程有效性评估与长期监测。工作流程:重点污染源判定→防渗需求分析→(满足防渗设计规范要求则结束;不满足且有条件开展渗漏检测则进行渗漏检测)→防渗工程设计与施工→防渗工程有效性评估→(合格则长期监测;不合格则返回防渗设计与施工;地下水污染监测判定是否与污染源渗漏有关)。
在已建成的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地下水污染源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入重点污染源: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位于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的;位于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外,符合一定时限、规模、行业类别等要求具有潜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具体判定条件包括:工业企业按行业分类筛选(2011年以前获得环评批复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医药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列入);矿山开采区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分类,大型和中型矿山生产企业以及矿床中包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小型矿山列入;尾矿库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列入;垃圾填埋场2008年以前建成的正规填埋场、2008年以后建成的日填埋量大于100吨或总填埋量大于3万吨的正规填埋场以及填埋量大于3万吨的非正规填埋场列入;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场列入。
防渗需求分析以污染源防渗工程现状及是否满足相应防渗技术要求为判定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开展防渗工程设计。防渗工程设计与施工包括防渗技术比选、防渗工程设计(依据污染源类型、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特性选择防渗材料与结构)和防渗工程施工。附录B给出典型防渗技术类型及施工工艺,附录C给出典型污染源污染控制难易程度分级表。
"防渗"是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的第一道闸门。 地下水一旦被污染,修复成本极高、周期极长,甚至难以恢复。指南的核心理念是"以防为主":通过判定重点污染源、分析防渗需求、实施防渗改造,把污染物挡在进入含水层之前,比污染后治理经济得多——这正是"经济性原则"的深层含义。
"已造成污染"与"潜在风险"并重的判定逻辑。 重点污染源判定既包括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存量问题),也包括位于水源补给区内或有潜在风险的(增量防控),还按行业类别、建厂时限、规模设置筛选条件,实现"存量整改+增量防控"并举,优先保护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防渗工程需要"有效性评估+长期监测"闭环。 防渗工程完工不等于一劳永逸:指南要求开展有效性评估(判定防渗工程是否达到预期防渗效果),不合格的返工整改;合格后转入长期环境监测,监测地下水水质是否持续改善或保持稳定。这个闭环保证了防渗资金的投入真正转化为环境效益。
水文地质条件决定防渗方案。 防渗技术比选必须结合污染源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气带岩性厚度、含水层埋深、地下水流向)、环境敏感性和污染状况:包气带天然防渗性能好的区域可采用自然衰减+监测方案,水文地质条件差、敏感目标近的区域则需要严格的人工防渗结构(如HDPE土工膜+压实黏土层复合衬里)。
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从事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监管的人员,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尾矿库运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和危废处置场运营企业的环保管理人员,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地下水污染防控研究的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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