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实施,代替GB 5749-2006。标准1985年首次发布为GB 5749-1985,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是关系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标准规范性引用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系列《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标准。
标准定义了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用水)、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小型集中式供水(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处理或仅有简易设施处理的供水方式)、出厂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完成处理工艺流程后即将进入输配水管网的水)、末梢水(出厂水经输配水管网输送至用户水龙头的水)、常规指标(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指标)、扩展指标(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水质状况的指标)。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放射性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应经消毒处理。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常规指标及限值表和扩展指标及限值表要求,出厂水和末梢水中消毒剂限值、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规定。
常规指标分为微生物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等类别,如总大肠菌群不应检出、大肠埃希氏菌不应检出、菌落总数限值100 CFU/mL,砷0.01mg/L、镉0.005mg/L、铬(六价)0.05mg/L、铅0.01mg/L、汞0.001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硝酸盐(以N计)10mg/L、三氯甲烷0.06mg/L等。扩展指标包括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均小于1个/10L)、锑0.005mg/L、钡0.7mg/L、铍0.002mg/L、硼1.0mg/L、钼0.07mg/L、镍0.02mg/L、铊、硒、苯0.01mg/L、甲苯0.7mg/L、二甲苯(总量)0.5mg/L、六氯丁二烯0.0006mg/L、七氯0.0004mg/L、马拉硫磷0.25mg/L、乐果0.006mg/L等。
增加了29项指标,包括钒、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硫菌灵、稻瘟灵、氟乐灵、甲霜灵、西草净、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氰(以CN-计)、亚硝基二甲胺、碘乙酸、1,1,1-三氯乙烷、乙苯、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镭-226;删除了2项指标(2-甲基异茨醇、土臭素,这两项已调整至常规或扩展指标);更改了3项指标名称(二溴乙烯修改为1,2-二溴乙烷、亚硝酸盐修改为亚硝酸盐(以N计)、石棉(>10μm)修改为石棉(纤维>10μm));更改了1项指标限值(石油类(总量))。
本标准适用于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机构、卫生监督部门、水务管理单位以及从事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研究的相关人员,也可供居民了解饮用水水质指标限值要求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