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KA/T 22.1-2024)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2024年10月12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本文件由安全基础司提出,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质勘探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KA/T 22-2024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为总则,第2部分为煤矿,第3部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是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基础性、框架性标准。
规范适用于矿山企业对所属矿山(含尾矿库)开展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区域性普查。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指矿山开采活动所涉及范围内,客观存在且不易直接发现、对矿山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地质因素和开采活动遗留因素。规范分类列举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隐蔽致灾因素类型,例如:
普查准备包括资料收集(地质勘查报告、开采设计、采掘工程图、历年事故记录等)、现场调查(地面调查与井下调查)、编制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方案审查:矿山企业自行组织普查的方案由矿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地方政府组织区域性普查的方案由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组织审查。
普查实施的主要手段:
普查报告应包括:矿山概况、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及质量评述、普查工作概述、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灾害风险评价及管控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报告审查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审查,外聘专家不应少于专家总数的一半;审查通过后建档留存,并纳入信息化管理,建立数据库,图档资料保存期限10年以上;普查成果应上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果文件按20位编码体系统一编号(矿山或尾矿库编码12位+类别1位+普查阶段2位+文件类别2位+编号3位)。
本规范适用于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与技术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矿山地质勘探与灾害防治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
本规范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第1部分总则为全套标准的统领文件。需要完整电子文档的读者可通过下方资源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