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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 22.1-2024《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标准全文与要点

分类: 调查评价与规划 时间:2026-10-31 08:00:00 浏览:5次 评论:0
摘要:KA/T 22.1-2024《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2024年10月12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是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T 22-2024的第一部分(总则),其后还有第2部分煤矿、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该规范适用于矿山企业对所属矿山(含尾矿库)开展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区域性普查,对普查的术语定义、普查原则、责任主体、普查准备、普查实施、成果编制与上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规范确立了“全面普查、周期实施(每3年一次)、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普查原则,明确了矿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为技术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物探、钻探、测试试验等普查手段和成果报告的审查、建档、信息化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是矿山安全治理从“被动防范”走向“主动排查”的重要制度性标准。

标准概况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KA/T 22.1-2024)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2024年10月12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本文件由安全基础司提出,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质勘探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KA/T 22-2024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为总则,第2部分为煤矿,第3部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是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基础性、框架性标准。

适用范围与术语

规范适用于矿山企业对所属矿山(含尾矿库)开展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组织的区域性普查。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指矿山开采活动所涉及范围内,客观存在且不易直接发现、对矿山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地质因素和开采活动遗留因素。规范分类列举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隐蔽致灾因素类型,例如:

  • 煤矿:采空区、废弃井筒、火区、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褶曲、地表水体、松散含水层、基岩含水层、陷落柱、离层水、风氧化带、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高瓦斯含量区、应力集中区、遗留煤柱、孤岛煤柱、冲击倾向性等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空区、废弃井巷、褶皱断层节理层理、含水层、导水构造带、强岩溶带、垮落带、封闭不良钻孔、原岩应力、岩爆倾向性、高含硫矿岩、自燃倾向性、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岩体、排土场地基等
  • 尾矿库:断层破碎带、地表水体、潜在不稳定岸坡、泥石流、溶洞、土洞、采空区、特殊性岩土、尾矿堆积坝软弱层、地下排洪构筑物缺陷等。
    普查区域分为生产区、规划区(未来3~5年开发区域)和其他区域。

    普查原则及基本要求

    1. 全面普查:对矿山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系统排查,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2. 周期实施: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形成常态化机制。
    3. 分区施策:根据生产区、规划区、其他区域的不同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普查要求。
    4. 常态补充:结合开采推进、地质条件变化和事故教训及时补充完善普查成果。
      责任主体方面:矿山及矿山企业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矿山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企业技术负责人是技术责任人,矿山总工程师是技术责任人。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普查:生产规划发生重大改变或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普查不清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
      普查工作可由矿山企业自行开展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自行开展的,各主要灾害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委托服务机构的,委托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

      普查准备与实施

      普查准备包括资料收集(地质勘查报告、开采设计、采掘工程图、历年事故记录等)、现场调查(地面调查与井下调查)、编制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方案审查:矿山企业自行组织普查的方案由矿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地方政府组织区域性普查的方案由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组织审查。
      普查实施的主要手段:

  • 地球物理勘探:包括地面物探、矿井物探、钻孔物探,按“物探设计—物探施工—成果解释”流程开展,物探异常应通过钻探或调查验证
  • 钻探探查:优先采用地面钻孔,优先采用定向钻孔,钻孔设计应结合物探成果布置
  • 测试与试验:针对瓦斯、冲击倾向性、岩爆倾向性、水文地质参数等开展专项测试。

    普查成果编制及上报

    普查报告应包括:矿山概况、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及质量评述、普查工作概述、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灾害风险评价及管控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报告审查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审查,外聘专家不应少于专家总数的一半;审查通过后建档留存,并纳入信息化管理,建立数据库,图档资料保存期限10年以上;普查成果应上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果文件按20位编码体系统一编号(矿山或尾矿库编码12位+类别1位+普查阶段2位+文件类别2位+编号3位)。

    知识点总结

    1. 隐蔽致灾因素是矿山事故的“看不见的杀手”,普查的核心价值在于把看不见的风险查出来、管起来。
    2. "三年一周期+常态补充"建立了普查的持续性机制,避免一次普查一劳永逸。
    3. 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三级明确,为普查落地提供了组织保障。
    4. 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测试补充的综合探查路线,是保证普查质量的技术关键。
    5. 成果审查要求外聘专家不少于半数,保证了普查报告的客观性与权威性;成果编码和10年图档留存为信息化监管奠定基础。

      适用读者

      本规范适用于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与技术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矿山地质勘探与灾害防治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

      文件获取

      本规范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第1部分总则为全套标准的统领文件。需要完整电子文档的读者可通过下方资源获取。

标准封面预览

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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