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92-2015《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标准全文与要点
分类: 调查评价与规划
时间:2026-10-1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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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HJ 192-2015《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于2015年3月13日发布并实施,代替HJ/T 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系第一次修订。该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适用于评价我国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其中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型生态功能区,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适用于地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及城市群,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自然保护区。标准以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为综合指标,由生物丰度指数(权重0.35)、植被覆盖指数(0.25)、水网密度指数(0.15)、土地胁迫指数(0.15)、污染负荷指数(0.10)五个分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约束性指标)构成,并按EI值将生态环境分为优(EI不小于75)、良(55至75)、一般(35至55)、较差(20至35)、差(小于20)五级。本文整理了该标准的指标体系、计算方法、分级标准和专题生态区评价要求,供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技术人员参考。
标准概况
HJ 192-2015《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而制定。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该标准于2015年3月13日发布并实施,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并解释,代替HJ/T 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系第一次修订。
标准定位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适用于评价我国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其中:
-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 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型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 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适用于地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及城市群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优化生态环境状况和各分指数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新增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等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利用一个综合指数(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反映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状态,指标体系包括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五个分指数和一个环境限制指数。五个分指数分别反映被评价区域内生物的丰贫、植被覆盖的高低、水的丰富程度、遭受的胁迫强度、承载的污染物压力;环境限制指数是约束性指标,根据区域内出现的严重影响人居生产生活安全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项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限制和调节。
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为:生物丰度指数0.35、植被覆盖指数0.25、水网密度指数0.15、土地胁迫指数0.15、污染负荷指数0.10,环境限制指数为约束性指标。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EI = 0.35×生物丰度指数 + 0.25×植被覆盖指数 + 0.15×水网密度指数 + 0.15×(100-土地胁迫指数) + 0.10×(100-污染负荷指数) + 环境限制指数
分指数计算方法要点
- 生物丰度指数 =(生物多样性指数+生境质量指数)/2,生物多样性指数评价方法执行HJ 623,当生物多样性指数没有动态更新数据时,生物丰度指数变化等于生境质量指数的变化。生境质量指数按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生境类型加权计算,各生境类型权重分别为0.35、0.21、0.28、0.11、0.04、0.01,生境质量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511.2642131067。
- 植被覆盖指数采用评价区域单位面积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表示,取5至9月象元NDVI月最大值的均值,建议采用MOD13的NDVI数据(空间分辨率250米)或分辨率和光谱特征类似的遥感影像产品,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0.0121165124。
- 水网密度指数按河流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三项加权计算:水网密度指数=(河流长度归一化系数×河流长度/区域面积+水域面积归一化系数×水域面积/区域面积+水资源量归一化系数×水资源量/区域面积)/3,各项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84.3704083981、591.7908642005和86.3869548281。水资源量按与多年平均值的比值进行分档调整,当水网密度指数大于100时取100。
- 土地胁迫指数 = 归一化系数×(0.4×重度侵蚀面积+0.2×中度侵蚀面积+0.2×建设用地面积+0.2×其它土地胁迫面积)/区域面积,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236.0435677948,大于100时取100。
- 污染负荷指数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区域面积或年降水总量的比值加权计算,归一化系数分别为4.3937397289、40.1764754986、0.0648660287、4.0904459321、0.5103049278、0.0749894283,小于0时取0。
- 环境限制指数:根据区域内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区域限批等事项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限制。区域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不能为“优”和"良",且生态环境质量级别降1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级别降1级;存在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时,生态环境不能为“优”和"良"且级别降1级,其它类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级别降1级;存在通报或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或被纳入区域限批范围的,生态环境级别降1级。
生态环境状况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将生态环境分为5级:
- 优(EI不小于75):植被覆盖度高,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稳定
- 良(55不大于EI且小于75):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适合人类生活
- 一般(35不大于EI且小于55):植被覆盖度中等,生物多样性一般水平,较适合人类生活,但有不适合人类生活的制约性因子出现
- 较差(20不大于EI且小于35):植被覆盖较差,严重干旱少雨,物种较少,存在明显限制人类生活的因素
- 差(EI小于20):条件较恶劣,人类生活受到限制。
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分析
根据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与基准值的变化情况,将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幅度分为4级:无明显变化(变化绝对值小于1)、略微变化(1至3之间)、明显变化(3至8之间)、显著变化(不小于8)。如果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呈现波动变化的特征,则根据波动变化幅度将生态环境变化状况分为稳定、波动、较大波动和剧烈波动四类。
专题生态区评价
- 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利用生态功能区功能状况指数(FEI)评价,采用三级指标体系,包括3个指标(生态状况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生态功能调节指标)、5个分指数(生态功能指数、生态结构指数、生态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环境质量指数)和12个分指标。具有多种功能特征的生态功能区评价以主导功能为主。
- 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利用城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CEI)评价,包括环境质量指数(从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方面表示)和生态建设指数(从生态用地比例、绿地覆盖率、环保投资占GDP比例等方面表示)。
-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利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指数(NEI)评价,包括面积适宜指数(利用核心区面积百分比表示)、外来物种入侵指数(利用外来入侵物种数表示)、生境质量指数(利用主要保护对象的栖息地质量表示)和开发干扰指数(利用与开发活动有关的用地类型表示)。
知识点总结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技术要点可归纳为:
- 综合指数法:以EI综合指数为核心,通过五个分指数加权合成,全面反映生物丰贫、植被覆盖、水资源、土地胁迫和污染压力五个维度的生态状况,并用环境限制指数实施约束调节,形成了“分指数+约束指标”的评价架构。
- 遥感数据支撑:植被覆盖指数直接采用NDVI遥感数据(建议MOD13、250米分辨率),水网密度、土地胁迫等指标也依赖地理空间数据,体现了卫星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数据客观、更新及时、覆盖面广。
- 约束调节机制:环境限制指数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案件、区域限批等事项实施降级调节,把“约束性红线”嵌入评价体系,防止评价结果掩盖重大环境问题。
- 分级分类评价:在统一的县域/省域评价框架基础上,针对生态功能区、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分别建立FEI、CEI、NEI评价体系,实现了从一般区域到专题生态区的分类精细评价,并给出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分级和波动分级,支持对生态状况变化趋势的动态跟踪。
适用读者
本规范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生态遥感应用单位、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部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也可供从事生态学、环境科学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研究的科研人员、高校师生参考使用。
文件获取
本文件为HJ 192-2015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文本,用户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标准发布渠道、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及正规标准服务网站获取完整内容。如需查看标准原文,请下载本文件查阅全部技术细节。
标准封面预览

附件名称:HJ 192-201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pdf
上传时间:2026-09-12 21: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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