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由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7月发布。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简称"双评价")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指南为指导各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成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而编制。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区域)、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双评价"工作,其他相关工作可参照执行。
评价目标是分析区域资源环境禀赋条件,研判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问题和风险,识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和生态极敏感空间,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和适宜空间,为完善主体功能区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评价遵循四项原则:生态优先、科学客观、因地制宜、简便实用。
评价技术流程为:数据收集 →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 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 → 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 → 承载规模评价 → 综合分析。
数据收集。 收集基础地理、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生态、灾害、气候气象等数据,保证数据权威性、准确性、时效性;缺乏优于省级精度数据的可不进行相应要素的单项评价;海洋开发利用、文化保护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特点突出的地区可补充相关指标。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开展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和生态敏感性评价(水土流失、石漠化、土地沙化、海岸侵蚀),集成得到生态保护重要性,划分为极重要、重要、一般三级。省级结果衔接全国结果;市县层面直接使用省级结果,并根据更高精度数据和地方实际进行边界校核和局部修正。
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 开展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环境、生态、灾害等单项评价,集成得到农业生产适宜性,划分为适宜、一般适宜、不适宜三级。
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 开展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环境、灾害、区位等单项评价,集成得到城镇建设适宜性,划分为适宜、一般适宜、不适宜三级。
承载规模评价。 以土地资源、水资源为约束,缺水地区重点考虑水平衡,分别评价各评价单元可承载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规模;有条件地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环境容量约束评价;按照短板原理,取各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作为可承载的最大规模。
综合分析。 开展资源环境禀赋分析、问题和风险识别(将评价结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对比,识别生态保护极重要区等空间冲突)、开发保护格局综合研判。
"双评价"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底盘"。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完善,都建立在"双评价"识别出的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农业生产适宜区和城镇建设适宜区的基础上。评价做扎实了,规划的空间布局才有科学依据;评价做虚了,规划就可能突破资源环境底线。
"短板原理"决定承载规模。 承载规模评价不是取各要素承载力的平均值,而是取最小值——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哪个先"见底",哪个就是区域发展的硬约束。缺水地区重点考虑水平衡,正是抓住了北方地区城镇化和农业发展的核心矛盾。
"极重要区"是生态安全底线的技术支撑。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识别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和生态极敏感空间,这两类空间正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优先区域。评价分级(极重要、重要、一般)与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的要求直接衔接。
市县层面"直接使用省级结果+边界校核"提高效率。 指南明确市县层面直接使用省级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结果,并根据更高精度数据和地方实际进行边界校核和局部修正,避免了市县重复评价的资源浪费,同时保证国家、省、市县级评价结果上下贯通、尺度衔接。
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设计与研究机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支撑单位,从事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人员,以及高校城乡规划、地理学、资源环境科学专业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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