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2月发布。指南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等封井回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编制。
本指南规定了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封井回填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的判定、环境风险评估、封井回填与验收。编制遵循三项原则:
废弃井判定。 矿井出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关闭或废弃、资源枯竭或开采条件经论证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等情况之一时宜予以废弃;钻井出现对资源开发不起作用无综合利用价值、经多种措施仍不能消除隐患、无法修复或修复投入大于修复后产出等情况时宜予以废弃;取水井出现长期可取水量不足或已干枯、水质变差或遭受污染无法通过修复改善、井管损坏过滤器堵塞井壁坍塌井内淤淀导致无法修复、完成任务且无其他用途等情况时宜予以废弃。判定前应系统收集井址、成井时间、成井工艺、用途、开采层位、井孔结构、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周边污染源和敏感受体等资料。
环境风险评估。 通过识别污染源、污染通道和敏感受体,评估废弃井环境风险等级。废弃井往往是地下水污染的"隐形通道"——井筒贯通含水层与地表,成为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的捷径,评估重点是井的构造特征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耦合关系。
封井回填与验收。 根据废弃井环境风险等级分类实施封井回填:废弃矿井、废弃钻井、废弃取水井分别按类型执行相应的回填处理要求,并做好井口处置。封井回填工作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整理归档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采取补救措施。配套附录包括废弃井基本情况表、封井回填验收备案表和水文地质分区代码表。
废弃井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牛鼻子"。 我国历史上遗留的大量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井筒直接沟通含水层,是污染物(尤其是有机污染物和矿井酸性水)进入地下水的优先通道。封井回填不是简单的"填埋",而是切断污染通道、消除污染风险的系统工程,其优先级应排在污染场地修复之前——通道不封堵,修复效果无从谈起。
"污染源-污染通道-敏感受体"的风险识别框架。 指南的环境风险评估采用污染源、污染通道、敏感受体三要素框架:识别井筒是否接触污染源(如矿区酸性水、油污、农业面源)、井筒本身是否构成连通通道(含水层间越流、地表与地下水连通)、下游是否有敏感受体(水源地、供水井、居民区)。三要素齐备时风险等级最高,应优先处置。
分类施策体现工程理性。 矿井、钻井、取水井三类废弃井的成井工艺、井孔结构、所处地质条件差异很大:矿井(竖井、斜井、平硐)体量大、常涉及采空区;钻井深、井筒细长、常涉及油气层和高压层;取水井口径小、分布广、与供水系统关系密切。指南分别规定处理要求,避免"一刀切"。
验收与备案形成管理闭环。 封井回填完成后须验收,合格者备案归档,不合格者采取补救措施,配合基本情况表和验收备案表,实现废弃井处置的全程可追溯,也为后续地下水环境监管提供基础台账。
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从事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矿山环境管理的人员,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油田企业、供水企业的废弃井处置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地下水环境保护研究的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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