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月1日以建设部公告第213号批准发布,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规范主编部门为陕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第4.1.1、4.1.7、5.7.2、6.1.1、8.1.1、8.1.5、8.2.1、8.3.1(1)、8.3.2(1)、8.4.5、8.5.5、9.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湿陷性黄土是一种特殊土,天然状态下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较低的压缩性,但遇水浸湿后土结构迅速破坏、发生显著附加下沉(湿陷),强度也随之降低。本规范针对湿陷性黄土的这一特性,对勘察、设计、地基处理和既有建筑物加固纠倾作出系统规定,是我国湿陷性黄土地区(主要分布于甘肃陇西、陇东、陕北、山西、关中、河南、冀鲁等地)建筑物建设的核心技术依据。
规范共分9章和多个附录:
湿陷性判定与评价。 黄土的湿陷性通过室内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浸水测定湿陷系数δs)或现场静载荷试验、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湿陷系数δs≥0.015时判定为湿陷性黄土。湿陷类型按自重湿陷量划分(自重湿陷性场地/非自重湿陷性场地),湿陷等级按湿陷量计算值划分为Ⅰ、Ⅱ、Ⅲ、Ⅳ级(轻微、中等、严重、很严重),不同湿陷等级对应不同的地基处理深度和防水措施要求。
场地选择与防水设计。 场地宜选择在湿陷等级较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总平面设计应合理组织排水,避免地表水渗入地基;建筑设计应设置散水、排水沟等防水设施;给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应防止管道漏水浸湿地基——防水措施是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设计的生命线。
地基处理。 规范系统规定了垫层法(换土垫层,将湿陷性土全部或部分挖除换填灰土或素土)、强夯法(强夯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提高密实度、消除湿陷性)、挤密法(灰土挤密桩、土挤密桩消除湿陷性)、预浸水法(大面积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先浸水使湿陷预先发生)等常用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
桩基础与既有建筑加固。 湿陷性黄土地区桩基础(5.7章)应保证桩端进入非湿陷性土层或满足湿陷性土层桩侧摩阻力的负摩阻力计算要求;既有建筑物因湿陷产生倾斜时,可采用地基加固和纠倾措施。
湿陷性黄土的"遇水变脸"是全部技术措施的出发点。 湿陷性黄土天然状态下直立性、强度良好,一旦浸水,土颗粒间胶结物溶解、结构坍塌,短期内产生数十厘米甚至更大的附加下沉。规范从勘察判定(δs)、场地防水设计、地基处理(垫层/强夯/挤密/预浸水)到管道防漏,所有技术措施都围绕"防止水浸湿地基"和"消除湿陷隐患"两大主题展开——理解这一点,就理解了规范的整体逻辑。
湿陷等级决定处理深度。 Ⅰ-Ⅳ级湿陷场地对地基处理深度、防水措施等级、结构措施的要求逐级提高:湿陷等级越高,要求处理掉的湿陷性土层越厚、防水构造越严格。勘察报告准确判定湿陷类型和等级,是设计合理性的前提。
"防水"与"处理"双管齐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安全靠两道防线:第一道是地基处理(消除或减少湿陷性),第二道是防水构造(散水、排水、管道防漏,避免处理范围外的黄土遇水湿陷)。只处理不防水或只防水不处理都难以保证长期安全——规范在设计和地基处理两章分别强化这两道防线,并规定给排水管道与建筑物基础的间距要求。
强夯、挤密、垫层的适用分工。 强夯法适用于处理厚度较大、含水量合适的湿陷性黄土(处理深度可达数米至十余米);挤密法(灰土挤密桩)适用于处理较厚湿陷性土层且要求承载力和防渗性能较好的情况;垫层法适用于湿陷性土层较薄(一般3m以内)的情况;预浸水法则适用于大面积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按土层条件和工程要求选择方法,是地基处理设计的基本功。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岩土工程与地基处理企业,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管理单位,以及高校土木工程、岩土工程专业师生和从事黄土工程特性研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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