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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 0074-2020《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全文与要点

分类: 调查评价与规划 时间:2026-10-13 16:34:17 浏览:6次 评论:0
摘要:SF/T 0074-2020《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并实施,由司法部发布。该标准规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意见的要求,适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中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坏鉴定。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现场调查应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并走访办案机关、土地主管部门、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及当地群众,按物理破坏、污染破坏和生物破坏等类型划分土地鉴定单元,每个鉴定单元布点个数不少于3个,样品检测按GB 15618规定的风险管制值和筛选值进行评价。鉴定意见方面,标准给出了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硬化、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灌溉设施、破坏林地植被、污染物超标堆放排放等情形下判断土地种植条件是否遭严重毁坏的具体标准。本文整理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鉴定程序、技术方法和鉴定意见判定标准,供司法鉴定机构和环境损害鉴定技术人员参考。

标准概况

SF/T 0074-2020《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该标准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并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

标准定位

本标准规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意见的要求,适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中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坏鉴定。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重要类型,主要服务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林地资源等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委托与受理

  • 鉴定机构应取得从事生态系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
  • 鉴定机构应指派具备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相关知识的人员受理鉴定委托
  • 委托方应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介绍信或委托书等委托材料及身份证明、详细的案情材料、涉案地块的土地历史使用状况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实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及地类情况表、地质图和大比例尺地形图及水文资料和遥感影像图和彩色现状照片等资料、其他办案机关已经取得的相关资料
  • 存在鉴定材料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材料来源不明、鉴定要求不明确、委托方故意隐瞒重要案情、委托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实验室能力不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其他不得受理情形时,可不予受理。

    鉴定程序和方法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应由2名(含)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委托机关及双方当事人应到场,走访调查包括主要办案机关、土地主管部门、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当地群众等,充分了解案情、土地规划性质、土地使用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土地调查的面积、场界,确定土地破坏的类型并归类划分土地鉴定单元。常见的土地破坏类型包括:

  • 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
  • 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和开挖地基等
  • 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或林地,破坏种植条件。

    现场分析、布点及测绘

  • 根据划分的土地鉴定单元,依次进行面积测绘,测绘工作应在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协助下完成
  • 对于存在物理破坏的土地鉴定单元,应采用“之”字形取样法、梅花形取样法、对角线法或品字形取样法等布点采样,每个土地鉴定单元的布点个数应不少于3个点
  • 对于存在污染的土地鉴定单元,应按照HJ 25.1、HJ/T 166和NY/T 395的采样布点要求进行作业
  • 对于存在生物破坏的土地鉴定单元(如生物入侵和土壤生态系统损害),由鉴定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进行调查
  • 需要进行土壤剖面分析的土地鉴定单元,剖面深度根据土壤耕作层的厚度、土壤污染深度和土壤发生层次的厚度等确定
  • 以上现场分析均应设置对照点,现场分析与布点均应拍照固定。

    样品采集与检测

    样品采集应有2名(含)以上司法鉴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按照HJ/T 166、NY/T 395的要求完成。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土壤的理化、生物等指标进行检测,并按GB 15618规定的风险管制值和筛选值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对于GB 15618未规定的其他污染物指标,可按GB 36600和HJ 25.3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果评价。

    鉴定意见

    根据现场调查和现场分析的情况,必要时应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对需鉴定的耕地和林地的种植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遭严重毁坏:

  • 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压占、硬化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 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和开挖地基等的,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层或表土全部被破坏,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 耕地的基础灌溉设施被破坏,导致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可判断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 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的,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可判断林地被破坏
  • 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的,可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判断土地种植条件是否遭严重毁坏。

    知识点总结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技术要点可归纳为:

  • 鉴定程序法治化:鉴定机构资质、受理条件、现场调查人员数量、样品采集在场人员等程序性要求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衔接,保证了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效力。
  • 分类布点与对照:按物理破坏、污染破坏、生物破坏等类型分别确定布点采样方法,每个鉴定单元布点不少于3个且设置对照点,兼顾了破坏类型的差异性和采样的代表性。
  • 评价标准分级化:采用GB 15618的风险管制值和筛选值双阈值框架,高于管制值直接判定严重毁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通过风险评价确定,污染物评价有据可依、宽严有度。
  • 破坏行为类型化:对常见破坏行为(建占硬化、挖采取土、固体废弃物与废水排放、灌溉设施破坏、植被破坏等)分别给出判定标准,覆盖了实践中主要的耕地林地破坏情形,为鉴定意见的出具提供了明确指引。

    适用读者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以及从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技术人员参考使用。

    文件获取

    本文件为司法行政行业标准文本,用户可通过司法部标准发布渠道、中国标准出版社及正规标准服务网站获取完整内容。如需查看标准原文,请下载本文件查阅全部技术细节。

标准封面预览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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