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3871.1-202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标准全文与要点
分类: 调查评价与规划
时间:2026-10-12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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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GB/T 43871.1-202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于2024年3月25日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为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了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因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仅对农作物、土地等农业资源造成的财产性损害鉴定评估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明确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包括方案制定、损害调查与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与恢复方案制定、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效果评估和报告编制七个阶段,并对排除性调查、基线水平确认、损害确认条件、破坏生态与污染环境行为因果关系判定条件、损害程度量化方法、基本恢复与补偿性恢复方案、恢复费用法与环境资源价值量化法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本文整理了该标准的工作程序、关键环节方法和技术要点,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参考。
标准概况
GB/T 43871.1-202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而制定。
该标准于2024年3月25日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为首次发布,是GB/T 4387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主要
标准定位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因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仅对农作物、土地等农业资源造成的财产性损害鉴定评估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
关键术语
- 农田: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指GB/T 21010中的01耕地(0101水田、0102水浇地和0103旱地)。
- 农田生态系统:人类在以农作物为中心的农田中,利用生物和非生物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种群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生态结构和生态机能,进行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并按人类社会需要进行物质生产的综合体。
- 农田生态系统损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农田土壤、农田灌溉水、农区大气等环境要素和农作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农田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
- 农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农田生态系统生产的物质及其所形成的自然和人为环境对人类的服务作用,包括供给服务、支持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
工作程序
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包括七个阶段:
- 方案制定:了解损害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通过搜集所在区域农田土壤和种植农作物状况背景资料,确定鉴定评估的内容、范围和方法,编制鉴定评估方案
- 损害调查与确认:损害调查分两个阶段。首先开展排除性调查,排除仅由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高背景值等致损情形;其次开展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损害调查,调查农田土壤、农田灌溉水及所种植农作物基本状况与生态系统服务类型,确定基线水平,判断损害状况
- 因果关系分析:就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与农田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分析判断
- 损害实物量化与恢复方案制定:筛选并确定评估指标,将指标现状水平与基线水平对比,确定损害程度和时空范围,计算损害实物量;对受损农田生态系统进行可恢复性评价,可恢复的明确恢复目标、制定基本恢复方案、计算期间损害并制定补偿性恢复方案
- 损害价值量化:对于可恢复的农田生态系统,除计算恢复费用外,恢复期的生态系统资源环境价值也应纳入损害数额计算;对于不可恢复的农田生态系统,采用资源环境价值量化法计算损害数额
- 恢复效果评估:定期跟踪监测恢复情况,全面评估恢复效果与预期目标的一致性,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开展补充性恢复
-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编制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恢复效果评估报告,根据要求建立工作档案。
基线水平确认
基线水平一般按照下列顺序确认:
- 以未受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影响的对照数据确认基线水平,对照数据应具有较好的时间和空间代表性
- 以未受行为影响的历史数据确认基线水平,历史数据获取时间至损害行为发生期间不存在导致农田生态系统状态明显变化的因素,若历史数据获取时间与损害发生时间邻近,优先以历史数据确认基线水平
- 以相关标准或阈值确认基线水平,如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
- 对照数据、历史数据无法获取且无相关标准或阈值的,聘请相关专家论证分析形成专家意见确认基线水平,专家数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 以上方法都无法确认基线水平的,必要情况下可开展专项研究或模拟实验确定。
损害确认条件
将评估区农田土壤、农田灌溉水、农区大气、农作物、农田生态系统特征及服务功能现状与基线水平进行对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农田生态系统受到损害:
- 特征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出基线水平,且对农田生态系统有潜在或明确的致害风险
- 相关理化指标(不包括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与基线水平相比发生不利改变
- 特征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足以导致农作物或其他生物产生毒性反应
- 农业生物种群特征、群落特征或农业生态系统特征(生物多样性)与基线水平相比发生不利改变
- 与基线水平相比,评估区农田生态服务功能降低或丧失
- 造成农田生态系统损害的其他情形。
因果关系判定
破坏生态行为的因果关系判定需同时具备:存在明确的破坏生态行为、损害对象出现受损事实、破坏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相关性、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在农田生态系统损害之前、损害对象可以排除仅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高背景值等因素的影响。
污染环境行为的因果关系判定需同时具备:在损害对象中检测出特征污染物且含量超出基线水平、疑似污染源存在向损害对象排放或者增加特征污染物的可能、无其它相似污染源或者相似污染源的影响可以排除或忽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在损害之前、损害对象可以排除仅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高背景值等因素的影响。可从污染物的同源性、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受体暴露的可能性等角度开展专项分析判断。
质量控制
损害调查过程应符合下列质量控制要求:调查过程应系统、全面、客观,参照GB/T 39791.2进行完整记录,调查记录应由调查人、记录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土壤、水和农产品样品的采集、保存流转和分析检测过程应分别符合NY/T 395、NY/T 396、NY/T 398等规范要求;制作鉴定材料清单,由移交方、接收方签字确认;对搜集获得的资料和访谈、调查表获得的资料信息,随机抽取5%至10%进行复核或回访复核,复核结果有出入的应重新开展损害调查。
知识点总结
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要点可归纳为:
- 排除性调查前置:鉴定评估首先要排除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土壤高背景值等非致害行为因素,这一程序有效避免了将自然因素导致的损害错误归因于特定行为,是科学定性的第一道关口。
- 基线水平是关键锚点:损害与否、损害程度的判断都以基线水平为参照,标准给出了对照数据、历史数据、标准阈值、专家意见、专项研究五级递进的基线确认顺序,兼顾了证据充分性与实践可操作性。
- 因果关系双轨判定:针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类行为分别设置了判定条件,污染环境行为的判定突出了“特征污染物检出且超基线、排放可能性、排除其他污染源”的证据链条,符合环境污染司法鉴定的证明逻辑。
- 恢复理念贯穿始终:从可恢复性评价、基本恢复方案、期间损害量化到补偿性恢复方案和恢复效果评估,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赔偿损失”向"修复生态"转变的制度导向。
适用读者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司法机关及相关评估技术人员,也可供从事环境法学、生态经济学和农业环境科学研究的教学科研人员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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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称:GBT 43871.1-2024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pdf
上传时间:2026-09-12 21: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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