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为信息化施工和优化设计提供依据,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制定。规范适用于一般土及软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不适用于岩石建筑基坑工程以及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规范明确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测对象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等。强制性条文3.0.1规定: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可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岩土工程条件及周边环境状况、监测目的和依据、监测内容及项目、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期和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12项内容。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等,其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按基坑类别(一级、二级、三级,按GB 50202-2002划分)在表4.2.1中规定: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均为应测项目;深层水平位移一级宜测、二级宜测、三级可测;支撑内力一级应测、二级宜测、三级可测;立柱内力一级可测、二级应测、三级宜测;锚杆内力一级可测、二级宜测、三级可测;地下水位一级应测、二级宜测、三级可测;周边地表竖向位移一级应测、二级应测、三级宜测;周边建筑竖向位移、倾斜一级应测、二级宜测、三级可测;周边建筑和地表裂缝、周边管线变形均为应测项目。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满足监控要求:
每个基坑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定、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水平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度法、投点法、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极坐标法、GPS测量法等;水平位移监测精度按报警值累计值小于20mm、20至40mm、40至60mm、大于60mm对应监测点坐标中误差不大于0.3mm、1.0mm、1.5mm、3.0mm。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液体静力水准等方法,测站高差中误差按报警值分档为0.15mm至1.5mm。测斜仪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应力计或应变计量程宜为设计值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内力监测传感器宜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并取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平均值作为初始值。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mm;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测期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监测频率可按表7.0.3确定,如一级基坑开挖深度5至10m时1次/1d,开挖深度大于10m时2次/1d;底板浇筑后7至14天为1次/2d,14至28天为1次/3d,大于28天为1次/5d等。有支撑的支护结构各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应为1次/1d。强制性条文7.0.4规定,当出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速率加快、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泄漏、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支护结构开裂、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严重开裂、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等12种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
强制性条文8.0.1规定: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根据土质特征、设计结果及当地经验确定(表8.0.4),如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一级基坑放坡、土钉墙类支护累计值控制在0.3%至0.4%倍开挖深度等,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控制值两者的小值;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达到表中规定值或连续3d超过该值的70%时应报警。
强制性条文8.0.7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监测分析人员应具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的综合知识;现场量测人员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测分析人员对监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监测单位对整个项目监测质量负责,监测技术成果应加盖成果章。原始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和转抄。技术成果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采用专业软件。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本规范适用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单位的技术人员,建设方与监理方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岩土工程监测、信息化施工和质量控制的相关专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