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45-2013《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6月9日发布,2013年12月1日实施,备案号J1595-2013,原《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2004同时废止。
本规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其中,第4.3.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后锚固是指在既有混凝土结构构件上,通过锚栓(机械锚栓、化学锚栓)和植筋等方式安装新增构件、设备或进行结构加固的连接技术。随着建筑改造加固、设备安装、幕墙挂接等工程的大量增加,后锚固技术应用日益广泛,其连接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设计基本规定;锚固连接内力计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构造措施;抗震设计;锚固施工与验收。
与JGJ 145-2004相比,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规程对锚栓产品(包括机械锚栓、化学锚栓和植筋用胶粘剂)的性能要求、检验方法和选用作出了详细规定。化学锚栓由锚栓杆体和胶粘剂组成,其胶粘剂性能、固化条件和耐久性是影响锚固可靠性的关键因素,规程对化学锚栓产品性能、检验方法和施工工艺的系统规定,弥补了2004版在化学锚栓方面的空白。
锚固连接的内力计算包括群锚受力分析、群锚合力及偏心距计算、基材附加内力计算等内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涵盖了机械锚栓和化学锚栓的受拉、受剪及拉剪复合受力等工况,需同时验算锚栓钢材破坏、混凝土基材破坏(锥体破坏、劈裂破坏、拔出破坏等)等可能的破坏模式,保证锚固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满足要求。
锚栓的锚固深度、锚栓间距、边距和构件厚度等构造要求是保证锚固受力性能的重要条件。规程规定锚栓应具有不小于8d的延性伸长段并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屈曲破坏;当锚栓采用非全螺纹螺杆且螺纹部分未采用镦粗等工艺增强时,螺杆极限抗拉强度应大于屈服强度的1.3倍;采用镦粗等工艺增强的螺纹长度不应计入延性伸长段。
抗震设防区后锚固连接应控制为连接构件的延性破坏,地震作用下锚固承载力应乘以降低系数,并按抗震设防烈度取相应增大系数,6、7、8度时增大系数宜分别取1.0、1.1、1.2。锚栓的最小有效锚固相对深度应按锚栓类型和设防烈度满足规定要求,如扩底型锚栓的有效锚固相对深度宜不小于8d。新建工程采用锚栓锚固连接时,可在锚固区预设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毫米,重要锚固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毫米,一般锚固不宜大于150毫米。
锚固施工包括钻孔、清孔、注胶(化学锚栓)、安装等工序,各工序质量直接影响锚固承载力。验收环节包括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规程附录C给出了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非破损检验的荷载检验值取0.9倍锚栓钢材抗拉强度标准值与有效截面积的乘积,以及0.8倍混凝土基材破坏对应的锚固承载力标准值,分别用于防止钢材屈服和检验锚栓或植筋滑移及混凝土基材破坏前的状态;结构构件锚栓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需要足够大的样本量,因为锚栓破坏状态多种多样、承载力变异系数较大,抽样数量过少很难在设计荷载持荷时间内以足够概率查出锚固质量问题;非破损检验结果评定时,一个检验批中不合格的试样不超过5%时,应另抽3根试样进行破坏性检验,若检验结果全部合格,该检验批仍可评定为合格检验批,计算限值5%时不足一根的按一根计。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原位破坏性检验时,经设计和监理负责人书面同意并全程在场见证签字,允许以专门浇注的混凝土块材种植同品种、同规格锚固件作同条件下的破坏性检验。
后锚固技术安全的本质是“连接可靠、破坏可控”,核心要点可概括为:
本规程适用于既有混凝土结构改造加固、新建工程锚固连接、设备安装锚固、幕墙和围护结构连接等后锚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可供结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监理人员、检测机构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本文件为正式出版的建设行业标准文本,用户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发布渠道、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及正规标准服务网站获取完整内容。如需查看标准原文,请下载本文件查阅全部技术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