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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22-19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国家标准全文与要点

分类: 其他 时间:2026-9-30 12:00:00 浏览:14次 评论:0
摘要:GBJ 22-19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一般规定、厂外道路、厂内道路、露天矿山道路)、路基(一般规定、路基高度、路基横断面、路基压实、防护和加固、路基排水、特殊条件下的路基、道路用地)、路面(一般规定、柔性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改建、人行道道面)、桥涵(一般规定、桥涵位置、桥涵孔径、桥涵净空、荷载标准、桥涵构造、桥涵基础、桥面铺装排水和防水层、调治构造物和防护工程)、路线交叉(平面交叉、立体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安全设施、附属设施、渡口码头、隧道、绿化),配套附录(厂矿道路建筑限界、错车道、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计算、横净距的计算、路面设计用的重型自卸汽车参数、常用人行道道面结构组合类型及厚度、习用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对照和换算表、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厂矿道路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三类。

规范概况

GBJ 22-19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根据原国家建委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主编部门为交通部,批准部门为国家计划委员会,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规范定位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而制定。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道路分类与等级

道路分类。 厂矿道路划分为三类:

  • 厂外道路: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 厂内道路: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 露天矿山道路: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道路等级。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厂外道路按交通量划分等级: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厂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通量大、需分道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宜采用一级厂外道路;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油田、煤田、港口等)的主要对外道路宜采用二级厂外道路;大、中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小型厂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宜采用三级厂外道路;小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宜采用四级厂外道路。

    章节框架

    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

  • 第一章 总则:设计原则、适用范围、道路分类、等级确定
  • 第二章 路线:一般规定、厂外道路、厂内道路、露天矿山道路——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纵断面设计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露天矿山道路设计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合理布设路线,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 第三章 路基:路基高度、横断面、压实、防护和加固、排水、特殊条件下的路基、道路用地
  • 第四章 路面:柔性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改建、人行道道面(附录五路面设计用的重型自卸汽车参数——露天矿山道路路面设计考虑重型自卸汽车荷载)
  • 第五章 桥涵:桥涵位置、孔径、净空、荷载标准、构造、基础、桥面铺装排水和防水层、调治构造物和防护工程
  • 第六章 路线交叉:平面交叉、立体交叉
  • 第七章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安全设施、附属设施、渡口码头、隧道、绿化。
    附录。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错车道、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计算、横净距的计算、路面设计用的重型自卸汽车参数、常用人行道道面结构组合类型及厚度、习用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对照和换算表、本规范用词说明。

    知识点总结

    "厂外、厂内、露天矿"三类道路的差异化设计。 规范把厂矿道路分为厂外道路(对外连接和联络)、厂内道路(厂区内部交通)和露天矿山道路(矿区自卸汽车运输)三类并分别规定设计要求——三类道路的功能、荷载和设计控制因素不同:厂外道路接近公路标准(绕避采空区、不压矿藏、兼顾地方交通)、厂内道路服从厂区总平面(平行建筑轴线、协调管线铁路竖向)、露天矿山道路匹配采矿工艺(按开采境界和台阶标高布线、考虑重型自卸汽车荷载)——"分类设计"是厂矿道路设计的第一原则。
    "露天矿山道路"的采矿工艺契合。 露天矿山道路设计与采矿工艺密切配合: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减少对采矿的干扰);路面设计专门配套"重型自卸汽车参数“(附录五)——露天矿运输是矿山生产的”生命线",道路设计与采矿工艺的契合直接影响矿山生产效率和运输安全。
    "不压矿藏、避开采空区"的资源保护意识。 厂外道路设计规定: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上世纪80年代的规范已把"不压矿“(道路压覆矿产资源导致资源无法开采)和”避让采空区"(地下采空区上方的地面道路安全风险)作为厂外道路选线的硬性要求,体现了道路设计与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安全协调的理念(压覆矿产审批至今仍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节约用地、就地取材、利用废渣"的工程经济理念。 总则明确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厂矿道路的"废渣利用"(矿渣、钢渣作路基路面材料)既解决工业废渣处置又降低筑路成本,这一理念与今天的绿色循环经济一脉相承。

    适用读者

    本规范适用于厂矿企业(钢铁、煤炭、化工、建材等)的总图运输设计人员,公路和城市道路设计院的道路设计人员,露天矿山的设计和采矿技术人员,工业厂区建设管理单位,以及高校道路工程、交通运输工程、采矿工程专业师生。

    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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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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