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由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4月25日批准发布、2017年6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主要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制度安排——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排放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环保监管的依据。本标准提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总则"的定位是兜底通用要求,各重点行业(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等)另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与行业指南配套使用。
制定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废水排放量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
质量保证与数据管理。 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监测内容。 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或无组织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噪声污染)、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键工艺参数监测(通过测试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 主要污染源确定:单台出力14MW或20t/h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外排口监测点位设置应满足GB/T 16157、HJ 75等技术规范要求(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在混合烟道设置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在净烟气烟道设置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主要监测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原则: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适当降低;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最低监测频次(表1):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月-季度、其他监测指标半年-年、其他排放口半年-年;非重点排污单位半年-年或年。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按相关排放标准及HJ/T 55、HJ 733执行);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 外排口监测点位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主要监测指标: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最低监测频次(表2):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监测指标日-月、其他监测指标季度-半年;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监测指标季度、其他监测指标年。废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 91、HJ/T 92、HJ 493、HJ 494、HJ 495等执行(混合采样或瞬时采样);污水自动监测采样参照HJ/T 353-356执行。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监测点位按GB 12348执行,布点原则: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厂中厂"是否监测由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监测点位参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频次:若环评文件及批复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监测技术。 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监测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社会公开"的自行监测制度。 自行监测的核心是排污单位的环境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自己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设施、开展监测、记录数据并向社会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监测结果)——"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把环境监测从”政府包办“转向”企业自证守法",监测数据既用于企业自证达标,也作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和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的依据——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两报告合一,减轻企业负担)。
"主要污染源/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的分级管理。 监测方案制定的核心方法是”抓主要矛盾":先确定主要污染源(大锅炉、工业炉窑、化工反应设备等)、再确定主要排放口(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排污许可证确定的主要排放口)、再确定主要监测指标(排放量大的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区域超标污染物),分级之后分级确定监测频次(主要排放口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高于其他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高于非重点)——"分级确定监测重点和频次“既保证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有效监控,又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监测成本浪费,是自行监测”有限资源监控主要风险"的工程化思路。
"最低监测频次"的量化底线。 标准给出废气(表1)和废水(表2)外排口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如重点排污单位废水主要监测指标日-月、废气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月-季度)——"最低频次"是法律底线(低于即为不履行自行监测义务),同时允许按原则上调(排放波动大、历史达标差、排向敏感地区应增加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适当降低)——"底线+弹性"的频次设计使监测频次与排放风险动态匹配。
"手工+自动"的监测技术组合。 监测技术按指标特性选择:自动监测(在线监测——管理规定要求自动监测的指标必须用、监测频次高且技术成熟的优先选用——火电、钢铁等行业的烟气在线监测、废水在线监测)与手工监测(频次低、自动监测不成熟的指标)结合——"自动监测保证连续监控、手工监测补充全面覆盖";无组织排放(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每季度至少一次)和周边环境质量(涉水企业地表水丰平枯水期各一次、涉气企业空气半年一次、涉重金属土壤地下水每年一次)的专项频次规定,构成完整的监测频次体系。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环保管理人员、自行监测组织者),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管人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咨询单位,工业园区和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以及高校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专业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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