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铁建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等单位
该规程除4.2、4.9.5.4等少数条款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规程代替GB 6722-1986《爆破安全规程》、GB 13349-1992《大爆破安全规程》、GB 13533-1992《拆除爆破安全规程》和《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需要说明的是,2003版规程其后已被GB 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替代,但本文件作为2003版文本,仍是了解我国爆破安全管理体系发展脉络和各类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的重要资料。
本规程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爆破工程分级管理、爆破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爆破设计、爆破安全评估、爆破工程安全监理、设计审批、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施工准备等)、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露天爆破、地下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水下爆破、爆炸加工、钻孔雷爆、桩井爆破等)、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距离等,并附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等规范性附录。
规程取消了大爆破概念,对爆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各类爆破工程按药量Q(吨)与环境分为A、B、C、D四级,分别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审批。分级大致如下: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承担A至D级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相应的人员和业绩条件,如A级设计单位需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并有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业绩。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配备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等岗位人员,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相应安全作业证。
各类分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施工图设计为施工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
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安全评估内容包括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设计依据资料完整可靠性、设计方法和参数合理性、起爆网路准爆性、方案可行性、有害效应及影响范围、环境安全措施可靠性、事故预防对策等。
各类A级爆破、B级硐室爆破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或重点爆破工程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承担爆破安全监理的人员应持有相应安全作业证,监理内容包括检查申报程序、监督按设计施工、审验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爆破器材使用与清退制度等。
规程明确列出了不应进行爆破作业的情形,包括: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地下爆破作业区炮烟浓度超标的;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支护规格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距工作面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未按规程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遇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雷电暴雨雪、大雾能见度不超过100米、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8米、水位暴涨暴落等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爆破安全管理的核心在于全过程风险控制,可从三个层面理解:
本规程适用于矿山开采、水利水电、交通建设、城镇建设、拆除工程等各类涉及爆破作业的行业管理部门、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爆破安全研究的科研人员和相关专业师生参考使用。
本文件为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标准文本,用户可通过国家标准出版机构和正规标准服务网站获取完整内容。如需查看标准原文,请下载本文件查阅全部安全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