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T 0212.1-2020《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盐类 第1部分: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ICS 73.020、73.080,D 13),由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2020年4月30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Z/T 0212-2002《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第2章、第3章、第7章及附录H,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3)归口,DZ/T 0212《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盐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现代盐湖盐类、第3部分古代固体盐类、第4部分深藏卤水盐类——本部分为第1部分,规定全系列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盐类矿产地质勘查的勘查目的及勘查阶段、绿色勘查要求、可行性评价等要求,适用于盐类矿产地质勘查工作、资源储量估算及其成果评价。盐类矿产(石盐、钾盐、镁盐、芒硝、天然碱、硼、锂等)是重要的化工原料矿产和战略性矿产资源(钾盐是农业化肥的关键原料、锂盐是新能源产业的核心原料、硼是特种玻璃和化工原料)——盐类矿产勘查规范的统一,为盐类资源勘查工作部署、资源储量估算和成果评价提供标准依据,与GB/T 1390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7766(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DZ/T 0336(固体矿产勘查概略研究规范)衔接配套。
盐类矿产:溶解度较大的无机盐类通过蒸发浓缩天然形成的,在一定的技术、经济和环境允许条件下能被开采利用的固相(固体盐类)或液相(卤水)盐类资源,主要包括氯化物(石盐、钾石盐、光卤石、水氯镁石等)、硫酸盐(不包括石膏)、碳酸盐(不包括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中的主要矿物)、硝酸盐和硼酸盐等(参见附录A——盐类矿床主要盐类矿物)。
现代盐湖盐类矿产:赋存于现代盐湖中的固相和液相(地表卤水及浅藏卤水)盐类矿产,主要包括石盐、钾盐、镁盐、芒硝、钙芒硝、天然碱、硝石、硼、锂等。
古代固体盐类矿产:赋存于古代盐类矿床中的固体盐类矿产。
浅藏卤水:赋存于现代盐湖盐类矿层晶间或碎屑沉积物孔隙中的潜卤水或承压卤水,埋深一般小于或等于一定深度(现代盐湖浅部卤水资源)。
勘查目的。 盐类矿产地质勘查的目的在于查明盐类矿产的分布、规模、质量(品位)、开采技术条件,评价其工业价值,为矿山建设提供资源储量依据。
勘查阶段。 调整后的盐类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取消了预查阶段):普查、详查、勘探——各勘查阶段规定相应的勘查程度和估算资源储量类型的要求(删除了原规范各阶段目的任务中的工作方法手段、增加了估算资源储量类型的要求——突出“以资源储量类型为目标”的阶段划分)。在详查阶段中增加了:卤水(湖表、浅藏及深藏卤水)矿及深层固体盐类矿床详查报告,经可行性研究具有工业价值,可作为矿山设计开采依据的内容——卤水和深层固体盐类矿床的勘查程度要求与普通固体盐类不同,详查成果经可行性研究确认即可作为矿山设计依据。
基本要求。 按GB/T 13908规定,应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贯穿于矿产勘查设计、施工、验收、成果提交的全过程,实施勘查全过程的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依靠科技和管理创新,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倡导采用能够有效替代槽探、井探的勘查技术手段,鼓励采用“一基多孔、一孔多支”等少占地的勘查技术;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技能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切实落实绿色勘查要求。
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应充分体现并明确提出绿色勘查要求:勘查设计前应进行实地踏勘,对勘查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及程度做出预判;勘查设计中应统筹勘查任务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采用适宜的勘查方法、技术手段、设备、工艺和新材料,合理部署勘查工程,并对场地选址、道路选线、物料堆存、废弃物处理、各项工程施工、环境恢复治理等勘查活动各环节的绿色勘查做出明确的业务技术安排,制定明确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勘查施工。 勘查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勘查设计落实绿色勘查要求,优化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绿色勘查要求;应对车辆、人员通行与工程占地等对土壤植被的损毁,机械运行排放的废气污染,设备运行产生的光噪干扰,挖坑埋置检波器和激发放炮造成的破坏,开挖土石造成的滑塌或坡面泥石流,以及泥浆、生活垃圾、废弃物引起的污染等进行有效管控。
环境恢复治理与验收。 勘查工作或阶段工作结束,应针对勘查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恢复治理设计要求,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应将绿色勘查要求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基本要求。 在普查、详查和勘探各阶段,均应进行可行性评价工作,并与勘查工作同步进行、动态深化,以使矿产勘查工作与下一步勘查或矿山建设紧密衔接,减少矿产勘查、矿山开发的投资风险,提高矿产勘查开发的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可行性评价根据研究深度由浅到深划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与GB/T 17766资源储量分类中的可行性评价阶段对应)。可行性评价应视研究深度的需要,综合考虑地质、采矿、矿石加工、基础设施、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区和政策等因素,分析研究矿山建设的可能性(投资机会)、可行性,并做出是否宜由较低勘查阶段转入较高勘查阶段(或转入矿山建设)的决策建议。
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分别规定各阶段的研究深度和内容要求——概略研究(在普查基础上初步评价项目投资机会)、预可行性研究(在详查基础上初步论证技术经济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在勘探基础上全面论证矿山建设可行性,为矿山设计提供依据)。
配套附录。 附录A盐类矿床主要盐类矿物(资料性附录——列出盐类矿床的主要盐类矿物名录)。
"四部分系列+总则统领"的标准结构。 DZ/T 0212按盐类矿产赋存形式分为四部分:总则(通用要求)、现代盐湖盐类(地表卤水、浅藏卤水及盐湖固相矿产)、古代固体盐类(古代盐层)、深藏卤水盐类(深层卤水矿)——"按赋存形式分部分"是因为现代盐湖(浅部、卤水为主)、古代固体盐层(埋藏深、固体矿层)、深藏卤水(深部承压卤水)的勘查方法、开采技术条件和资源评价差异很大,分开规定才能“对症下药”;总则规定全系列的通用要求(勘查目的阶段、绿色勘查、可行性评价),各部分规定各自的特殊技术要求——"总则+分则"的系列标准结构在矿产勘查规范中普遍采用。
"取消预查阶段"的勘查阶段改革。 本次修订取消了预查阶段(原规范设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盐类矿产(尤其是盐湖矿产)成矿规律相对简单、地表显示明显,预查阶段的独立设置必要性降低;同时删除了各勘查阶段目的任务中的工作方法手段、增加了估算资源储量类型的要求——勘查阶段由“方法导向”转为"成果导向"(按应提交的资源储量类型划分阶段),与GB/T 17766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按地质可靠程度和经济意义分类)衔接,勘查程度与资源储量类型直接挂钩,这是矿产勘查规范体系改革的总体方向(与新修订的其他矿产勘查规范一致)。
"绿色勘查要求“的系统化入规。 本次修订增加绿色勘查要求(第5章)——把”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贯穿勘查全过程":基本要求(环境影响最小化、替代槽探井探技术、一基多孔一孔多支少占地)、勘查设计(实地踏勘预判影响、场地选址道路选线物料堆存废弃物处理统筹安排)、勘查施工(土壤植被损毁、废气光噪、放炮破坏、滑塌泥石流、泥浆垃圾污染的有效管控)、环境恢复治理与验收(及时恢复治理、竣工验收把绿色勘查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绿色勘查从理念变成强制性技术规范条款,盐类矿产勘查(多在干旱区盐湖、生态环境脆弱)落实绿色勘查意义尤其突出,也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一致。
"可行性评价与勘查同步、动态深化"。 第6章要求在普查、详查和勘探各阶段均应进行可行性评价、并与勘查工作同步进行、动态深化——可行性评价分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三级(研究深度由浅到深),随勘查阶段推进同步深化,综合考虑地质、采矿、矿石加工、基础设施、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区和政策等因素——"勘查与评价同步、技术与经济并重“的机制使勘查投入与矿山建设衔接、降低投资风险;详查阶段卤水矿及深层固体盐类矿床”经可行性研究具有工业价值可作为矿山设计开采依据"的规定,针对盐类矿产(卤水矿开采工艺相对简单)适当放宽了设计依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盐类矿产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地勘部门),盐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勘查项目管理人员,盐湖资源开发企业(钾盐、锂盐、硼、芒硝等),以及高校地质矿产勘查、盐湖科学、资源勘查工程专业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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